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依珠,李伟民,高国明,李美珍,郭兰菊,李瑞珍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26997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伟民:本院受理原告李依珠、李伟民与被告高国明、李美珍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确认郭兰菊与李依珠、李伟民、李瑞珍和李美珍于1995年11月30日签订的《申请房屋产权转移报告》合法有效;2.确认登记在郭兰菊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下杭路11号贸发新村A#楼701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2021)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26997号]房屋产权归原告李依珠所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