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武强,李国庆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03民初15643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国庆(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王武强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03民初15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李国庆赔偿王武强医疗费1240.11元、误工费4574元、交通费30元;二、驳回王武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武强负担226元,由李国庆负担74元;公告费860元,由李国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