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彪,康文英,康俊凤,康俊艳,康文专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康文英、康俊凤、康俊艳、康文专: 本院受理原告潘彪与被告康文英、康俊凤、康俊艳、康文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