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天津市吉恒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强诺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隆盛鑫达五金商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津0103民初181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强诺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吉恒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隆盛鑫达五金商店与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强诺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吉恒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津0103民初1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50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