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勇,张永光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128民初440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内容
张永光:本院对原告杨勇与被告张永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书:张永光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勇偿还购车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永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