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勇,张永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28民初440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永光:本院对原告杨勇与被告张永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书:张永光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勇偿还购车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永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