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艳婷,陈凤龙,陈惠珍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内容
陈凤龙(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人)、陈惠珍(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 本院受理原告何艳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何艳婷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陈凤龙、陈惠珍共同偿还何艳婷借款5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9年3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陈凤龙、陈惠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海口人民法庭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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