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晓路,唐敏,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102民初1036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敏:本院受理原告吴晓路与被告唐敏、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02民初1036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福建省福州市江滨西大道58号鼓楼法院审判大楼七楼)民一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