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超,刘海霞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内容
刘海霞(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0某某某某0444):本院受理原告吴超与被告刘海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 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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