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潘继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582民初14105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内容
潘继德(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XXXXXX503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潘继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2民初14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潘继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7023.4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账号407858379450;开户行 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开户名 晋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被告潘继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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