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永贤,张紫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583民初1066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内容
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被告吴永贤、张紫眉、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3民初10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被告吴永贤、张紫眉、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3502012012011381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吴永贤、张紫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借款本金5010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22年1月21日起计至贷款本息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相应的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永贤、张紫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永贤、张紫眉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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