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洪芳,林江红,李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504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江红、李松:本院受理原告李洪芳与被告林江红、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林江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洪芳偿还就可本金15,8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6月9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李洪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