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华秀,朱丹丹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刘华秀与被告朱丹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刘华秀请求判令:1、因朱丹丹位于南安市霞美镇山美温山村国家大学科技园福建分园生活区14号楼14层1401的房屋漏水导致刘华秀房屋装修及设施损毁,朱丹丹应将刘华秀的房屋恢复原状;不恢复原状的,赔偿刘华秀重新装修费及设施损失费暂计150000元;2、朱丹丹赔偿刘华秀因处理房屋漏水事宜产生的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刘华秀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调解息诉建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