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灿云,陈金华,第三人-何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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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金华、何平:本院受理原告陈灿云与被告陈金华、第三人何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陈灿云诉请法院判令撤销被告陈金华向第三人何平于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14日期间转让900,000元财产的行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