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鹏,叶新财, 南平市汇雄实业有限公司 ,嫩江县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宏康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G124版面的原告任鹏诉被告福建宏康投资有限公司,叶新财,南平市汇雄实业有限公司,嫩江县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存在笔误,其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洪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更正为“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洪山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