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旭鑫,林开祝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04民初434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开祝:本院受理原告林旭鑫与被告林开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04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林开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支付林旭鑫货款24000元及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5月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货款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5月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