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永梅,屈洪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内0603民初204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屈洪波:本院受理(2021)内0603民初2047号原告李永梅与被告屈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屈洪波偿还原告李永梅借款人民币本金57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及承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执行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