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银锁,赵亮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622民初260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亮:本院受理原告张银锁诉被告赵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银锁欠款14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银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