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和平支行,和平支行,于明喜,贲晓玉,班俊珠,盛承芳,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和平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305民初276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内容
于明喜、贲晓玉、班俊珠、盛承芳: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和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定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305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要点如下:一、被告于明喜、贲晓玉共同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和平支行借款本金295341.4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和平支行对被告盛承芳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206号轻工食品楼2-3-3号房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和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00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9264元,由被告于明喜、贲晓玉、盛承芳共同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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