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和平支行,广西桂林漓和平支行,王凯,赵永忠,王引玉,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和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5民初276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凯、赵永忠、王引玉: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和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定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305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要点如下:一、被告王凯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和平支行借款本金23999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和平支行对被告赵永忠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401号4-14号房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广西桂林漓和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938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198元,由被告王凯、赵永忠共同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