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柯文慧,薛贤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428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贤云(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泽岐村223号):本院受理原告柯文慧与被告薛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薛贤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柯文慧借款本金81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柯文慧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