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凌志,张洪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194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洪波(户籍地址:四川省宝兴县穆坪镇穆坪南街7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孙凌志与被告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洪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凌志借款54305元及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2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凌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8元,由原告孙凌志负担150元(已预交),由被告张洪波负担1158元 (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