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兴邦,谢辉,张雪峰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雪峰:本院受理原告林兴邦与被告谢辉、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张雪峰、谢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50000元人民币;2.判决被告张雪峰、谢辉以借款750000元人民币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期计算至最终时间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上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至,为90000元);【上诉一、二项金额暂计为840000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一切实现债权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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