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戴旭亮,张志涛,兰州溢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 ,甘肃溢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肃溢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戴旭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与被告甘肃溢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戴旭亮、张志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以上二被告按约定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30274.11元及利息(包括罚息)9427.38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12日,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的律师费2000元;3、判令被告兰州溢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我院已穷尽手段无法找到你方,也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