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军义,冯海萍,冯元德,隆军,蔡生秀,董小英,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区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军义、冯海萍、冯元德、隆军、蔡生秀、董小英:本院受理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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