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静, 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静:本院受理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