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志松,林海宝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303民初80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海宝: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松与被告林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03民初80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林海宝立即归还给陈志松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海宝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梧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