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家峰,王华水,王冬冬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人民法院
内容
王华水、王冬冬: 本院受理原告林家峰与被告王华水、王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华水、王冬冬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家峰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限你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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