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玲玲,宋小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小龙:本院受理原告蔡玲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