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贺龙,胡习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习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贺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一个月利息5400元(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10月18日);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利息12000元(800/月某15月,即2020年9月计算至2021年11月,并自2021年12月起一直支付至本案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