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银川市兴庆区安佳装饰材料部,于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峰: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安佳装饰材料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110元,并以331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贷款年利率4.35%支付自2019年7月30日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的利息3318.57元,并持续主张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