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兴元,曹金龙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民法院
内容
曹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徐兴元与被告曹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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