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唐,李隆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隆平:本院受理原告刘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整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赵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