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振勇,任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