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维钗,黄滔,叶东杰, 福建省丰吉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111民撤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丰吉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闽0111民撤3号原告陈维钗与被告黄滔、叶东杰、福建省丰吉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作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在本院岳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