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管旭芒, 秦皇岛山海关祥龙建港船务有限公司 ,宁夏鼎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管旭芒:本院受理的宁夏鼎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山海关祥龙建港船务有限公司、管旭芒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同被告秦皇岛山海关祥龙建港船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2、由被告秦皇岛山海关祥龙建港船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租赁费60万元、支付原告违约金6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