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志强,林志强,高琴,张竞东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5)滨塘民初字第10524号,(2021)津0116执恢428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琴、张竞东:申请执行人杜志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105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志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高琴名下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93号观澜公寓5号楼201房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津0116执恢428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琴名下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93号观澜公寓5号楼201房屋)。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后续拍卖事宜不再另行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