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萍萍,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萍萍: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授权委托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和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