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洪祥,张桂霞, 抚顺盛世肥业制造有限公司 ,抚顺盛皓农资经贸有限公司 ,抚顺望花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8)辽0404民初735号,抚顺国用(2006)字第0121号,抚房权证顺字第4001112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洪祥、张桂霞、抚顺盛世肥业制造有限公司、抚顺盛皓农资经贸有限公司:关于抚顺望花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洪祥、张桂霞、抚顺盛世肥业制造有限公司、抚顺盛皓农资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404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申请人申请,将依法对抚顺盛世肥业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顺城区柳叶沟的土地,权证号:抚顺国用(2006)字第0121号;顺城区高山路柳叶沟的房产,权证号:抚房权证顺字第400085229号、400085234号;顺城区施家街(柳叶沟)的房产,权证号:抚房权证顺字第400111213号;抚顺盛皓农资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顺城区柳叶沟的土地,权证号:抚顺国用(2006)字第0122号。予以评估、拍卖。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三上午9时,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评估机构。逾期法院将依法选定评估机构。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