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彬: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江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赔款209074.99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以209074.9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20日为4427.16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