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为航,洪锦芳, 皓耀时代(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闽0104民初5516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洪锦芳:本院受理原告王为航(WANG WEI HANG)与被告皓耀时代(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洪锦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04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皓耀时代(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为航(WANG WEI HANG)支付工程款64776.7元及利息(利息以64776.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为航(WANG WEI HANG)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洪锦芳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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