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冬,张艳凤,杨超, 朝阳业之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朝阳业之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张艳凤、杨超:本院受理原告刘冬诉被告朝阳业之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张艳凤、杨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令被告朝阳业之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张艳凤、杨超立即返还原告刘冬借款4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