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余喜军,伍金凤, 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余喜军、伍金凤:本院受理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诉被告余喜军、伍金凤、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三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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