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喜军,伍金凤, 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喜军、伍金凤:本院受理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诉被告余喜军、伍金凤、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三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