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洪久,王洪军, 本溪乾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山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赵洪久、王洪军、本溪乾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山支行诉被告赵洪久、王洪军、本溪乾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点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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