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洪久,王洪军, 本溪乾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洪久、王洪军、本溪乾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山支行诉被告赵洪久、王洪军、本溪乾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点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