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金良,孟凡江, 本溪乾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山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金良:本院受理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山支行诉你与孟凡江、本溪乾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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