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金良,孟凡江, 本溪乾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金良:本院受理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山支行诉你与孟凡江、本溪乾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