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江海,赖剑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赖剑锋:本院受理原告何江海与被告赖剑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原址居住,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