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有员,茅文琴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211民初15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茅文琴:本院受理(2022)闽0211民初156号原告陈有员与被告茅文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8000元整及利息、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申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