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美珍,周红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03民初332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红艳:本院受理原告谢美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03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红艳应归还原告谢美珍借款本金50000元。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上述款项合计1650元(原告已预交1125元),由被告周红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