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丘明韩,覃先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1103民初334号,(2022)桂1103民初334号之一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覃先发:本院受理原告丘明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桂1103民初3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及(2022)桂1103民初33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2022)桂1103民初3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沙田人民法庭[办公地址:贺州市光明大道(高速路引路)中石化贺桂加油站往沙田方向前进100米处]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