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波,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980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波:本院受理(2021)桂0102民初980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谢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桂0102民初980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谢波归还交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透支本金2990.37元;二、谢波向交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截止冻结信用卡之日止的利息为0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2990.37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复利等各项费用,但上述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上限)。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60元,由谢波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