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旭莲,刘永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永祥:本院受理原告周旭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城关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